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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医院建设】|《医院纪法100问》 第24期——虚假维修该怎么定性?

日期:2026-06-12 来源:纪委办/监察室


01  纪法解读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公立医院中个别医疗设备管理人员利用专业技能话语权和管理漏洞,与院外设备维保公司相互勾结,通过小修变大修、以次充好、虚列项目、签订虚假维保合同等方式套取医院资金,其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具备专业优势的人员为一己之私甘做内鬼,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须谨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聪明的猎人。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03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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