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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医院建设】|《医院纪法100问》 第25期——虚假冒领科研经费有什么后果?

日期:2026-06-18 来源:纪委办/监察室


01 纪法解读

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的投入持续增长,有效保障了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日益关注科研经费配置的合理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这几年曝光的科研腐败案例中可见,个别科研人员将贪腐之手伸向科研经费,造假套取的手段“五花八门”:包括用学生身份证冒领劳务费,以差旅费、办公经费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

广大科研人员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珍惜学术声誉,恪守科研规范,强化科研担当,在从事科研活动中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03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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