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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医院建设】|《医院纪法100问》 第33期—对供应商吃拿卡要将会受到什么处理?

日期:2026-07-15 来源:纪委办/监察室


 01  纪法解读 

      加快资金回笼、提升资金周转率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极个别医院工作人员也因此窥出了门道,把自己分内的工作职责当成了捞取好处的资本,将手中的公权异化为私器,为了一己私欲,故意设置障碍、百般刁难,逼着供应商送红包、给回扣。其行为直接构成索取贿赂,性质十分恶劣。

      广大医院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交往时,务必做到有分寸、有底线、有距离,千万不要乱伸手,须知伸手必被捉。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习难、吃拿卡要的;……

 

 03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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