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纪法解读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然而,有的党员干部视制度为“摆设”,不仅不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反而避重就轻、想方设法规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其实质是特权思想作祟、擅权逾距,这些行为违反党的组织纪律。
民主集中,是建立在科学民主决策基础之上的集中。领导干部要时刻警醒自己,公权姓公不姓私,只有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才不会跑偏走斜,才能行稳致远。
02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03 条文链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