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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医院建设】|《医院纪法100问》 第51期—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会有什么后果?

日期:2026-09-11 来源:纪委办/监察室


01   纪法解读

      执行党的决定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然而,个别党员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工作分工、任务分配等决定,甚至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撂挑子、耍性子,严重损害党组织威信,影响党的工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广大党员应当尊重和落实组织作出的决定。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的最后决定,必须服从。

 

02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3   条文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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