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纪法解读
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指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但现实中,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有的敷衍应付,不重视、不认真,草率马虎、交差了事;有的逃避监督,能不报则不报,能少报则少报;有的怕麻烦,与家人沟通不充分,导致家属提供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等等。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绝非个人“小节”,而是原则问题,自作聪明、弄虚作假,终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02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03 条文链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或者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及时报告事项内容和报告方式、程序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及时报告事项属于集中报告事项范围的,在其后集中报告时应当继续填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 结果处理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