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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医院建设】|《医院纪法100问》 第56期—学术造假有什么后果 ?

日期:2026-09-24 来源:纪委办/监察室


01 纪法解读

      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学术腐败行为。近年来,极个别医务人员为了晋升职称、获得荣誉,以花钱找人代写、抄袭等方式发表论文,甚至医药企业代为发表学术论文进行利益输送也时有发生。

      科研没有“捷径”,切勿投机取巧。医务人员从事科研活动要戒除虚浮之气,弘扬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学术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切勿火中取栗。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03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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