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纪法解读
党员干部因其所在岗位、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内容会涉及国家秘密,因此对其出国(境)行为有严格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对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将被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不是个人私事,更不能“说走就走”,只有遵规守出国(境)才能名正言顺。
02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 条文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